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的公有房屋转借、转让、转租、调换,不得出卖或变相出卖公有房屋使用权,不得以承租的公有房屋作为投资条件合资经营或入股经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