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租赁契约期满,承租人应退还公有房屋,如需继续租用,应在期满前二个月内续签租赁契约,承租人不续签租赁契约,期满又不退还公有房屋的,视同强占公有房屋。出租人在租赁契约期满前要求收回公有房屋的,应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