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与他人互换使用,不受产权和地域的限制。
承租人互换使用公有房屋的,应经出租人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凡互换使用公有房屋理由正当、无租赁纠纷的,出租人应予许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