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价值的公有房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改变原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