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 第三十七条 新建公有住宅房屋和调配空出的公有住宅房屋应当及时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