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在承租的公有房屋内增加固定设备,应经出租人同意。费用由承租人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的,承租人不再承租时,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由承租人与出租人或新承租人协商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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