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房产管理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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