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房产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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