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触犯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