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三十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三十条 出售已出租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公有房屋以出售等方式转让给承租人以外的其他人时,原产权人出租房屋的权利和义务应随之转移给新产权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