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所有的公有房屋不得无偿转让给个人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房产实行有偿转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