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所有的公有房屋不得无偿转让给个人或集体所有制单位。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房产实行有偿转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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