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有房屋交易应按有关规定经具有房屋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交易双方可根据评估价值协商议定交易价格。房屋经营单位建造的商品房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公有房屋出售,不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