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有房屋的使用人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安装影响周围环境和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不得超过设计荷载使用房屋。除专用公有房屋外,不得在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有损公有房屋安全的物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