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 第四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 第四十四条 出租人需修缮已出租的公有房屋,应提前告知承租人,双方应就修缮期间的有关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