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

第四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 第四十三条 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自然损坏的,由出租人按规定的修缮范围承担修缮责任。
因承租人人为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修缮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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