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 第四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 第四十三条 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自然损坏的,由出租人按规定的修缮范围承担修缮责任。因承租人人为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修缮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