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

第四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共有公有房屋和异产毗连公有房屋的修缮,由共有人或公有异产毗连房屋相关所有权人共同负责,按有关规定承担修缮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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