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县(市)、区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土地、财政、国有资产、物价和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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