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有房屋,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地处农村的公有房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