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有房屋是指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全民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国家授权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其责任。
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对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其责任。
公有房屋产权人依法享有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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