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八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八条 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到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检疫、防疫,办理免疫证明。禁止冒用、涂改、伪造、转让、买卖免疫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