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2-01-01 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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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加强城市养犬管理,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管理... 第四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制定狂犬病突发疫情预防、控制预案。 市城市市容环境... 第五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 第六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订公约,并组织监督...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七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七条 养犬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其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养犬证和犬只标识... 第八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八条 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到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检疫、防疫,办理免... 第九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九条 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犬。禁止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 第十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条 居民申请养犬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养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 第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一条 居民养犬,应当携带犬只到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 第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二条 科研单位、公园、动物园、演出团体等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 第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三条 养犬人每年应当按照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携带所养犬只、养犬证和犬只免疫证明接受复检。 第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四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交易场所和举办斗犬活动。 禁止利用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其他动物用品经营活... 第十五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五条 养犬人或者犬只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注册登记地办理变更手续。 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犬只繁殖... 第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六条 养犬证和犬只标识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转让、买卖养犬证和犬只标...

第三章 犬只管理

第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犬只管理 第十七条 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犬只的看护管理,确保犬只不得妨碍他人的人身安全、休息和生活,不得妨碍公共卫生。 ... 第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犬只管理 第十八条 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养犬证,具备犬只标识,犬只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犬链全长... 第十九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犬只管理 第十九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伤人送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院进行治疗,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 第二十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犬只管理 第二十条 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所养犬只有狂犬病征兆时,应当立即将犬只送至动物防疫机构留验观察,严禁丢弃。动物防疫机...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犬只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捕捉到的弃养犬、被没收的犬以及无主犬交市动物园看管。 交市动物园看管的犬只,自收留...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犬只管理 第二十二条 犬只死亡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犬尸运至城市建成区外深埋,或者密封后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犬只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养犬人未按规定办理养犬注册登记或者复检手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逾期...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冒用、涂改、伪造、转让、买卖养犬证、犬只标识或者免疫证明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二千元罚款,有违...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十八条除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养犬单位和个人处以三千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犬只办理注册...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上街区城市建成区养犬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10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