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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