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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