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养犬单位和个人处以三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