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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