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冒用、涂改、伪造、转让、买卖养犬证、犬只标识或者免疫证明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