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犬只管理

第二十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犬只管理 第二十条 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所养犬只有狂犬病征兆时,应当立即将犬只送至动物防疫机构留验观察,严禁丢弃。动物防疫机构对确认为狂犬病的犬只,应当立即捕杀,并对犬尸作无害化处理。留验观察和对犬尸作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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