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犬只管理
第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犬只管理 第十八条 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养犬证,具备犬只标识,犬只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犬链全长不得超过1.5米;
(二)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不得让犬只在庭院、楼道大小便;
(四)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
(五)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
(六)不得乘坐公共汽车、地铁、电车、营运客船、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七)不得进入火车站、地铁站、汽车站、机场、广场、公园、运动场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档案馆、城市展览馆、游园、商场、饭店、露天餐饮夜市、影剧院、歌舞厅、浴池等公共场所;
(八)不得进入机关、幼儿园、学校、医院(不含动物医院)等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可以禁止携犬进入,并设置明显标识。
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制。
(一)携带养犬证,具备犬只标识,犬只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犬链全长不得超过1.5米;
(二)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不得让犬只在庭院、楼道大小便;
(四)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
(五)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
(六)不得乘坐公共汽车、地铁、电车、营运客船、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七)不得进入火车站、地铁站、汽车站、机场、广场、公园、运动场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档案馆、城市展览馆、游园、商场、饭店、露天餐饮夜市、影剧院、歌舞厅、浴池等公共场所;
(八)不得进入机关、幼儿园、学校、医院(不含动物医院)等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可以禁止携犬进入,并设置明显标识。
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