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犬只管理

第十九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犬只管理 第十九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伤人送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院进行治疗,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将伤人犬只及时送至动物防疫机构检查。
犬只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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