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犬只管理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犬只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捕捉到的弃养犬、被没收的犬以及无主犬交市动物园看管。
交市动物园看管的犬只,自收留之日起七日内可以被认领;对超过七日无人认领的犬只,由市动物园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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