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犬只管理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犬只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捕捉到的弃养犬、被没收的犬以及无主犬交市动物园看管。交市动物园看管的犬只,自收留之日起七日内可以被认领;对超过七日无人认领的犬只,由市动物园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