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犬只管理

第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犬只管理 第十七条 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犬只的看护管理,确保犬只不得妨碍他人的人身安全、休息和生活,不得妨碍公共卫生。
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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