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犬只管理 第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犬只管理 第十七条 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犬只的看护管理,确保犬只不得妨碍他人的人身安全、休息和生活,不得妨碍公共卫生。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