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六条 养犬证和犬只标识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禁止冒用、涂改、伪造、转让、买卖养犬证和犬只标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