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四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交易场所和举办斗犬活动。禁止利用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其他动物用品经营活动变相进行犬类交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