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二条 科研单位、公园、动物园、演出团体等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养犬数量、种类,并查验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后,予以注册登记,发给养犬证和犬只标识。
部队、公安等单位饲养特种犬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