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三条 养犬人每年应当按照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携带所养犬只、养犬证和犬只免疫证明接受复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