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订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与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与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