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单位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业务的,由市或者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监理,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