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可以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