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对绿地平面图进行公示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