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单位庭院建设工程项目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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