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栽。
补栽的树木胸径不得小于五厘米,并保证成活。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栽或补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缴纳树木补植费用,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补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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