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地区城市容貌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