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围攻、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或者妨碍、阻挠其依法执行职务的,破坏、盗窃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