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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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
第三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第五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建设和管理费用纳入同级...
第六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的市容...
第七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并有权劝阻和控告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
第九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居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
第十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播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
第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责任区和责任人的确定依照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地...
第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是:
(一)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
第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破损、残缺的,产权单位或者有管理维护责任的单位应...
第十五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五条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公共场所的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架空管线,道路改造建设单位应当逐步...
第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
第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七条 因市政工程建设等原因经批准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
第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经...
第十九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九条 举办节日庆典、商业宣传、文化娱乐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
第二十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条 在市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车容整洁。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应当设置明显...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节 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临街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对有碍市容的临街建(构)筑物,所有权人...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节 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房顶、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节 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临街建(构)筑物需要与城市道路、广场设置分界的,应当根据城市容貌标准选用透景、...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节 标志容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标志牌,应当规范设置。
禁止在沿街门面、墙体上直接...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节 标志容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广场、立交桥及沿街设置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或者悬挂非广告类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城市规...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节 标志容貌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设置门头牌匾、电子显示屏、城市景观灯、灯饰、商业橱窗、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等,应当设...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节 标志容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招贴栏。
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节 标志容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管理,按照《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执行。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
第三十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对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的清扫保洁,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实施。清扫作业应避开上下班人...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居民区、沿街门店、集贸市场、商品交易市场等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垃圾容器,责任区域的...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区内设置的废旧物品临时回收站(点)不得露天存放物品,并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节 废弃物清运和处置 第三十四条 废弃物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鼓励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减...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节 废弃物清运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应当与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分类清运。严禁将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节 废弃物清运和处置 第三十六条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收集、倾倒,由...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节 废弃物清运和处置 第三十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处置核准...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节 废弃物清运和处置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应当集中收集、中转和处置,保持其周围环境...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节 废弃物清运和处置 第三十九条 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
第四十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节 废弃物清运和处置 第四十条 医院、疗养院、生物制品厂、化工厂、屠宰场等产生的易燃、有毒、有害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
第四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节 废弃物清运和处置 第四十一条 清运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产生的垃圾当日清运,不得积存;
(二)装运现场必...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节 废弃物清运和处置 第四十二条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对垃圾收集站(点)和处理场定期灭害消毒,垃圾箱(桶)应当加盖(罩)...
第四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设置标准。
制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等地...
第四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及其他商业摊区,应当配套建设...
第四十五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专人管理,昼夜开放,按时冲刷、清掏,定期消毒,保持内外...
第四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
第四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
第四十九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临街建(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
第五十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依...
第五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第五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围攻、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或者妨碍、阻挠其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以及资源化利用,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地区城市容貌标准,报...
第五十五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6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