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节 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临街建(构)筑物需要与城市道路、广场设置分界的,应当根据城市容貌标准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但需采取特别保卫措施的单位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