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节 标志容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标志牌,应当规范设置。禁止在沿街门面、墙体上直接书写(张贴)店名、单位名称、经营商品种类等文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