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节 标志容貌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设置门头牌匾、电子显示屏、城市景观灯、灯饰、商业橱窗、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等,应当设置规范有序、亮化设施完好,安全牢固,内容健康、造型美观、用字规范,标志牌的规格、色彩应当与城市街景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出现破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刷新、更换、维修或者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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