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节 标志容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招贴栏。
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标语、宣传品及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标语、宣传品及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