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节 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临街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对有碍市容的临街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整修或者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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