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节 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临街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对有碍市容的临街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整修或者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