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及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